本章受補助單位為全國性及地方性民間體育團體、全國性體育財團法人、
體育專業校院及設有體育系所之大專校院而有辦理以體育文物蒐整、保存
、展示、體育發展紀錄或體育文化推廣等方式,重新體現各種體育運動發
展歷程、發揚體育運動競賽精神、保護體育運動文物及先人體育文化資產
或傳承國家體育運動生活文化者。
本章補助範疇如下:
一、首次籌設體育文物館(或陳列室)且符合前條補助範疇之非資本支出
者,其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計畫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
二、發揚我國優良體育文化精神辦理體育文化推廣活動者,並視其計畫重
要性及效益,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之計畫預算二分之一為限。
三、傳承先人體育文化資產辦理體育文物史料(含數位內容)編纂者,本
會得視其計畫重要性及效益,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計畫預算二分之
一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及其基準,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應於依本章規定補助各種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檢附具體執行計畫
,報本會核定。
前項具體執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目標、計畫項目、進度期
程、計畫執行方式或步驟、經費需求、經費來源及其他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