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體育文物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21條
本章受補助單位為全國性及地方性民間體育團體、全國性體育財團法人、 體育專業校院及設有體育系所之大專校院而有辦理以體育文物蒐整、保存 、展示、體育發展紀錄或體育文化推廣等方式,重新體現各種體育運動發 展歷程、發揚體育運動競賽精神、保護體育運動文物及先人體育文化資產 或傳承國家體育運動生活文化者。

第22條
本章補助範疇如下:

一、首次籌設體育文物館(或陳列室)且符合前條補助範疇之非資本支出 者,其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計畫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

二、發揚我國優良體育文化精神辦理體育文化推廣活動者,並視其計畫重 要性及效益,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之計畫預算二分之一為限。

三、傳承先人體育文化資產辦理體育文物史料(含數位內容)編纂者,本 會得視其計畫重要性及效益,補助額度以經本會核定計畫預算二分之 一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及其基準,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23條
申請單位應於依本章規定補助各種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檢附具體執行計畫 ,報本會核定。

前項具體執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目標、計畫項目、進度期 程、計畫執行方式或步驟、經費需求、經費來源及其他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