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全民運動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17條
本章補助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交通、獎盃、誤餐、保險、印刷、場地、消耗性器材、裁 判(限辦競技性活動)、講師及雜支等費用為限。但其屬辦理身心障 礙者體育活動者,得增列住宿費用及志工工作費等。

二、補助基準:補助經費支用基準依附件十二規定。並以受補助單位分類 ,適用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由本會就其歷屆參賽成績、競賽項目總獎牌數、各該年度 計畫執行等項目評估,並審酌本會預算支用情形而列作補助範疇。

(二)第二類:由本會審酌活動內容、規模及本會預算支用等情形而酌予 經費補助。但其經本會專案核定者,從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