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本章補助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交通、獎盃、誤餐、保險、印刷、場地、消耗性器材、裁
判(限辦競技性活動)、講師及雜支等費用為限。但其屬辦理身心障
礙者體育活動者,得增列住宿費用及志工工作費等。
二、補助基準:補助經費支用基準依附件十二規定。並以受補助單位分類
,適用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由本會就其歷屆參賽成績、競賽項目總獎牌數、各該年度
計畫執行等項目評估,並審酌本會預算支用情形而列作補助範疇。
(二)第二類:由本會審酌活動內容、規模及本會預算支用等情形而酌予
經費補助。但其經本會專案核定者,從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