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受補助單位為非屬前章規定亞奧運團體之體育運動團體而辦理全國性
體育活動者,其活動範圍如下:
一、幼兒、青少年、婦女、親子、中老年人、職工等休閒性體育活動。
二、國術、舞龍、舞獅、扯鈴、跳繩、划龍舟、踢毽子、跳鼓陣等傳統民
俗體育。
三、原住民體育活動。
四、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含研習)。
五、其於國內主辦或參加國外非屬亞奧運種類(項目)為主之競技體育類
活動。
前項體育團體依其性質區分為二類:
一、第一類:世界運動會(World Games) 正式競賽種類、國際體育單項
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承認運動種類及我國本土特有運動
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二、第二類:其為本會全民運動處輔導非屬前款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縣
市體育會及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民俗體育之全國性或地方性體育運
動團體。
本章補助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交通、獎盃、誤餐、保險、印刷、場地、消耗性器材、裁
判(限辦競技性活動)、講師及雜支等費用為限。但其屬辦理身心障
礙者體育活動者,得增列住宿費用及志工工作費等。
二、補助基準:補助經費支用基準依附件十二規定。並以受補助單位分類
,適用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由本會就其歷屆參賽成績、競賽項目總獎牌數、各該年度
計畫執行等項目評估,並審酌本會預算支用情形而列作補助範疇。
(二)第二類:由本會審酌活動內容、規模及本會預算支用等情形而酌予
經費補助。但其經本會專案核定者,從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