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本章受補助單位為非屬前章規定亞奧運團體之體育運動團體而辦理全國性
體育活動者,其活動範圍如下:
一、幼兒、青少年、婦女、親子、中老年人、職工等休閒性體育活動。
二、國術、舞龍、舞獅、扯鈴、跳繩、划龍舟、踢毽子、跳鼓陣等傳統民
俗體育。
三、原住民體育活動。
四、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含研習)。
五、其於國內主辦或參加國外非屬亞奧運種類(項目)為主之競技體育類
活動。
前項體育團體依其性質區分為二類:
一、第一類:世界運動會(World Games) 正式競賽種類、國際體育單項
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承認運動種類及我國本土特有運動
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二、第二類:其為本會全民運動處輔導非屬前款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縣
市體育會及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民俗體育之全國性或地方性體育運
動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