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競技運動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14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核定各該年度計畫項目及經費分配比例執行,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年度計畫指定必辦項目及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而未依規定期 限執行或專案申請展期者,本會得將各該補助經費全數廢止。

二、各該年度計畫應列明執行項目、總經費、本會補助經費及其占各該年 度總經費之比例。

三、各該年度終了結案當時而全部支用經費低於本會核定總經費者,應按 比例繳回本會。但其屬補助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