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競技運動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9條
本章受補助單位為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 簡稱奧運)(以下合稱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以 下簡稱亞奧運團體)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認可且 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者。

其已列為最近一屆即將舉辦之亞運及奧運運動競賽種類之亞奧運團體且為 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10條
亞奧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者,應依第三條規定提送各該年度計畫總表、分 表(含經費概算)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辦;其經本會核定補助活動者,應 依本會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其嗣後經本會專案核定變更者,不在此 限。

符合本會所訂參加奧運或亞運成績者,得由各該亞奧運團體備妥培訓計畫 等相關文件另案申請亞運或奧運培訓補助。其經本會專案核定後辦理者, 不受前項限制。

第11條
亞奧運團體辦理各該年度計畫,其計畫內容如下:

一、選手培訓及參賽:

(一)亞運、奧運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及參賽。

(二)參加國際性單項運動競賽賽前培訓。

(三)聘用外籍運動教練。

(四)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

(五)辦理寒暑期或專項訓練營。

二、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

三、主辦全國性競賽:

(一)全國性排名(對抗及選拔)競賽或球類聯賽。

(二)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

四、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含國際性)。

五、建立全國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相關資料庫。

六、辦理競技運動各種推廣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競技實力提升配套計畫。

其依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改善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之運動訓練環境 (以下簡稱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應註明歷年補助設備及設施財產明 細,並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使用原則 」(如附件十三)規定辦理:

一、購置運動訓練器材設備,並以運動選手訓練或輔助訓練所需器材設備 為限。

二、購置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並以運動選手訓練所需科學研究儀器設 備為限。

亞奧運團體依前條提送各該年度計畫時,其內容應依第一項各款目及辦理 時間依序排列。其經本會審核列為必辦項目者,受補助單位不得任意調整 、變更或取消。

亞奧運團體辦理各該年度計畫各種體育運動業務,應將補助經費依本會核 定額度優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並應積極籌募社會資源,納入統籌運用 範圍。

第12條
亞奧運團體應依第三條第一項指定期間,報各該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其 有必要者,本會得邀請亞奧運團體列席報告及說明。

本會審辦前項各該年度計畫而其有必要者,得請求亞奧運團體補正。但亞 奧運團體未依限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本會得衡酌實際情形,核減其補 助經費額度或不予補助。

第13條
亞奧運團體應於舉辦相關活動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含辦理亞運、奧運優秀運動選手參賽)者,應 檢附下列資料函送中華奧會核備:

(一)主辦單位邀請函(含主辦單位膳宿、交通及人數等規定)。

(二)教練及選手選拔計畫及選拔紀錄。

(三)代表隊人員名冊。

二、前款經中華奧會核備賽前培訓者,應於活動實施前,檢附下列資料報 本會核備:

(一)中華奧會核備函影本。

(二)賽前訓練計畫(含詳細訓練期間、地點、訓練內容及預期績效等) 。

三、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含排名賽、對抗賽、選拔賽及聯賽)者,檢附 各該競賽規範報本會核備後,始行辦理公告及報名受理等事項。

四、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者,應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 活動團體聘用外籍教練實施要點」規定,檢附各該相關表件資料,報 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審查後,轉本會核備。

五、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設立者,檢附各該訓練計畫(含時間、地點、教 練、選手來源、訓練提要及訓練效益評估等)報本會核備。

六、經本會核定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應於辦理採購前檢附下列資 料報本會核備,並於開標及驗收時,依規定報本會監辦。

(一)招標文件(含招標須知、契約(樣稿)及標單等)。

(二)採購項目。

(三)經費預算表。

七、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依下列規定函送中華民 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核備:

(一)參加國際性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 1.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選拔作業 程序規範及相關規定)。 2.主辦單位邀請函。 3.選拔紀錄。 4.出國人員名冊(附國家級運動教練或裁判證影本)。 5.經費預算表。

(二)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依下列規定函送中華體總核 備: 1.講(研)習會實施計畫(含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 講座、參加對象、人數及課程配當表、授課課目、時間及時數等 資料)。 2.經費預算表。

八、辦理競技運動相關各種推廣活動及其他有利於競技實力提升配套計畫 者,應將各該活動計畫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備。

第14條
亞奧運運動團體應依本會核定各該年度計畫項目及經費分配比例執行,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年度計畫指定必辦項目及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而未依規定期 限執行或專案申請展期者,本會得將各該補助經費全數廢止。

二、各該年度計畫應列明執行項目、總經費、本會補助經費及其占各該年 度總經費之比例。

三、各該年度終了結案當時而全部支用經費低於本會核定總經費者,應按 比例繳回本會。但其屬補助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項目者,不在此限。

第15條
其經本會指定必辦單項運動排名(對抗)賽或球類聯賽且於其賽前檢送相 關實施計畫(或競賽規範)及參賽獎金支給相關規定等資料經本會審查核 定者,得支用本會補助款核發各該獎金。但其獎金占各該經費比例過高者 ,本會得通知受補助單位修正或不予同意。

前項修正,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