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競技運動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13條
亞奧運團體應於舉辦相關活動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含辦理亞運、奧運優秀運動選手參賽)者,應 檢附下列資料函送中華奧會核備:

(一)主辦單位邀請函(含主辦單位膳宿、交通及人數等規定)。

(二)教練及選手選拔計畫及選拔紀錄。

(三)代表隊人員名冊。

二、前款經中華奧會核備賽前培訓者,應於活動實施前,檢附下列資料報 本會核備:

(一)中華奧會核備函影本。

(二)賽前訓練計畫(含詳細訓練期間、地點、訓練內容及預期績效等) 。

三、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含排名賽、對抗賽、選拔賽及聯賽)者,檢附 各該競賽規範報本會核備後,始行辦理公告及報名受理等事項。

四、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者,應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 活動團體聘用外籍教練實施要點」規定,檢附各該相關表件資料,報 本會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審查後,轉本會核備。

五、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設立者,檢附各該訓練計畫(含時間、地點、教 練、選手來源、訓練提要及訓練效益評估等)報本會核備。

六、經本會核定辦理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應於辦理採購前檢附下列資 料報本會核備,並於開標及驗收時,依規定報本會監辦。

(一)招標文件(含招標須知、契約(樣稿)及標單等)。

(二)採購項目。

(三)經費預算表。

七、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依下列規定函送中華民 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核備:

(一)參加國際性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 1.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選拔作業 程序規範及相關規定)。 2.主辦單位邀請函。 3.選拔紀錄。 4.出國人員名冊(附國家級運動教練或裁判證影本)。 5.經費預算表。

(二)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者,依下列規定函送中華體總核 備: 1.講(研)習會實施計畫(含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 講座、參加對象、人數及課程配當表、授課課目、時間及時數等 資料)。 2.經費預算表。

八、辦理競技運動相關各種推廣活動及其他有利於競技實力提升配套計畫 者,應將各該活動計畫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