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競技運動 ( 101 年 08 月 02 日)
第12條
亞奧運團體應依第三條第一項指定期間,報各該年度計畫及相關資料。其 有必要者,本會得邀請亞奧運團體列席報告及說明。

本會審辦前項各該年度計畫而其有必要者,得請求亞奧運團體補正。但亞 奧運團體未依限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本會得衡酌實際情形,核減其補 助經費額度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