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亞奧運團體辦理各該年度計畫,其計畫內容如下:
一、選手培訓及參賽:
(一)亞運、奧運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及參賽。
(二)參加國際性單項運動競賽賽前培訓。
(三)聘用外籍運動教練。
(四)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
(五)辦理寒暑期或專項訓練營。
二、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
三、主辦全國性競賽:
(一)全國性排名(對抗及選拔)競賽或球類聯賽。
(二)主辦全國性運動競賽。
四、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含國際性)。
五、建立全國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相關資料庫。
六、辦理競技運動各種推廣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競技實力提升配套計畫。
其依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改善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之運動訓練環境
(以下簡稱改善運動訓練站環境)者,應註明歷年補助設備及設施財產明
細,並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使用原則
」(如附件十三)規定辦理:
一、購置運動訓練器材設備,並以運動選手訓練或輔助訓練所需器材設備
為限。
二、購置運動科學研究儀器設備,並以運動選手訓練所需科學研究儀器設
備為限。
亞奧運團體依前條提送各該年度計畫時,其內容應依第一項各款目及辦理
時間依序排列。其經本會審核列為必辦項目者,受補助單位不得任意調整
、變更或取消。
亞奧運團體辦理各該年度計畫各種體育運動業務,應將補助經費依本會核
定額度優先運用於指定必辦項目,並應積極籌募社會資源,納入統籌運用
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