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  ( 102 年 05 月 20 日)
第4條
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約聘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專任教練屆滿六十五歲,應即無條件解聘(僱)。

專任教練經核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 假辦法及契約規定辦理請假(休假或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