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專任教練在同一地方政府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考評分數均在八十
分以上者,得申請自願請調。
前項自願請調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配偶因公調職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配偶服務機
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
三、須照顧父母或子女生活,且父母或子女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與申
請人相隔一個直轄市、縣(市)以上,持有戶籍謄本。
四、全家遷居。
五、其他原因確需請調。
六、前五款優先順序申請條件均相同者,依其服務績效、年資及特殊事蹟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