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4條
全運會之承辦單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 申請,並由本部評選產生。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其有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之。

無第一項申請案件者,得由本部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協調直轄市 、縣(市)政府、學校或團體辦理;必要時,得暫緩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