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16條
全運會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獲得之金牌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 、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 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金牌數相同時,以銀牌數計,依此 類推。

二、績優個人及團隊獎: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 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 項目獎狀;獎牌或獎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獎牌:中華民國○○年全國運動會、承辦單位所在地、賽會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

(二)獎狀:由會長、副會長及籌備會召集人共同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 全運會會徽及本部備查文號。

前項第二款績優個人及團隊獎,依實際參賽人(隊)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

一、三人(隊):錄取一名。

二、四人(隊):錄取二名。

三、五人(隊):錄取三名。

四、六人(隊):錄取四名。

五、七人(隊):錄取五名。

六、八人(隊):錄取六名。

七、九人(隊):錄取七名。

八、十人(隊)以上:錄取八名。

前項各款參賽人(隊)數之計算,以會內賽或資格賽之實際參賽人(隊) 數為準。但各競賽種類及項目之實際參賽人(隊)數未達三人(隊)以上 ,或運動員於參賽項目全部賽程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全運會選手資格經取消者,其已領取之獎牌或獎狀,應繳回全運會承辦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