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15條
全運會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旗、牌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恭請 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運會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運會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旗、牌引領)。

二、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全運會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有表演 者,其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