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3 年 06 月 30 日)
第10條
全運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奧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

二、選辦種類:由承辦單位以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評估後 ,擇定五種以下,報本部備查。

前項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以奧運、亞運最近一屆已 辦或將辦之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為限。

前項競賽科目及項目,由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規劃,送運動競賽審 查會審議。

符合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其報名數未達五人( 隊)者,不予舉辦。

球類團體賽,其註冊數達八隊以上,且無法於全運會閉幕前完成所有賽程 者,應先辦理資格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