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 90 年 12 月 14 日)
第2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指國術、舞龍、舞獅、扯鈴、 跳繩、踢毽子、划龍舟、跳鼓陣及其他民俗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