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9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 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