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 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 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