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競技運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 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 ;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