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競技運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25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 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 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