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競技運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23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 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 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