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全民運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19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其員 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 設計及輔導。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各級主 管機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