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全民運動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1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 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