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學校體育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 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 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 體育活動課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 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