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13條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