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11條
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 會,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下列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一、各級學校學生之體適能資料。

二、全國各級各類運動賽會與國家代表隊選手之註冊、報名、成績、比賽 及運動傷害資料。

三、就讀大專校院運動相關科系、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體育班學生之學籍及成績資料。

前項資料,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升學或轉學時,其原就讀學校與現就讀學校應運 用第一項資料庫,辦理個人資料之轉銜或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