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總則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 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