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105 年 08 月 22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 ,進行訪視、輔導;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 表揚,發給獎牌,並酌給獎金;其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 次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