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設備及管理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15條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 學需要。

技藝類科補習班所設實作或訓練之設備及場所,應注意安全措施;其相關 規定及應備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6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 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17條
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 相符。

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 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