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總則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 (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