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34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