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 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 時抽查考核及輔導。

前項檢查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公告之。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 、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

第3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 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第34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