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24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 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 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 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 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 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 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 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第一項退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 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經議會通過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