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23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 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 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