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14條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 ,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 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 逾六個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 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 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