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8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申請設立:

一、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 、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

二、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 材大綱。

三、負責人、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基 本資料。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之技 能證明文件。

四、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 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 ,得依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 關管理規定辦理。

五、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六、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 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 火避難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及其招收人數。

第9條
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 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 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前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0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 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 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辦理變更登 記後,換發立案證書。

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原立案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二項立案證書換發或補發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第12條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 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四樓以上。但採一對一個 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習班樓層之設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較嚴格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3條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

第14條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 ,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 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 逾六個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 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 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