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13條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