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10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 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