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5條
前條第三款評鑑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家長團體、教育行政機關及特殊 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者,其應提出擬聘之評鑑 委員參考名單,由本部核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