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3條
為辦理本評鑑,本部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 為之。

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 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 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 織與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