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附則 (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36條
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 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 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 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對學校 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四條、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 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成效列 入定期考核事項。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