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附則 ( 101 年 05 月 24 日)
第34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 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 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相關事項。

第3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 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36條
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 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 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 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對學校 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四條、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 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成效列 入定期考核事項。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第3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