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習環境與資源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6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 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完成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