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習環境與資源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3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