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習環境與資源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2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