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01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家庭教育課程,應 依民眾之需求規劃適當內容。必要時,並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團體等共 同研訂實施計畫、推展策略及獎勵措施。

前項家庭教育課程得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姻意義、願景及承諾。

二、解決婚姻及家庭問題之能力。

三、經營婚姻及家庭生活相關資源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