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 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