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 103 年 12 月 12 日)
第2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 可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