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 103 年 12 月 1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 可課程。

第3條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 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 分之五十。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 列文件之一,由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後,於每年四月 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居 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 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5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 受理。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