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組織及人員編制 ( 103 年 03 月 12 日)
第9條
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等組。

五、研究發展處:設資訊、研究、推廣、輔具等組。

六、輔導室:設輔導、復健等組。

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調整其名稱 ;其最高設置基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二處及二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三處(室)及九組。

三、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四處(室)及十二組。

四、二十五班以上:設五處(室)及十五組。

前項各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